客服热线:400-800-536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2020-09-07 09:52:01浏览:623评论:0来源:肥料圈   
核心摘要: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解释的函》(吉农法函〔202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农药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解释的函》(吉农法函〔202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8月18日

 
(责任编辑:小编)
下一篇:

上周食用农产品价格涨幅回落  生产资料价格小幅上涨

上一篇:

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858053799@qq.com
 
0相关评论